被保人: 30岁 女
侧重险种: 养老险,重疾险
推荐理由:全面解决成人医疗,收入补偿,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6942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轻症保险金
75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6942 | 一、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含第90 日)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向您无 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 免所附主合同、合同以及其他附加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 期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18周岁以前返还两倍保费,18周岁以后给付保额、所交保费及现金价值其中一项最大者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18周岁之前罹患合同所约定重疾,双倍赔付 60周岁之后罹患合同所约定重疾,1.2倍赔付 |
轻症保险金 | 75000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将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25%、30%、35%。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若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若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一)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已交保险费; (三)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
祝寿金 | 138840 | 在88周岁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领回自己之前所交的保费,然后其他保障依然有效!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6942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罹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的,将豁免合同及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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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华夏福 | 终身 | 20年 | 6942 |
附加险 | 华夏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 20年 | 19年 | 280.53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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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华夏福 | 终身 | 20年 | 6942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3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轻症保险金 | 75000 |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
祝寿金 | 138840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6942 | |||||
附加险 | 华夏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 20年 | 19年 | 280.53 |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6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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